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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2026 年 2 月 1 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正式调整!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填报均有新规,预缴申报也同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系统又升级调整 ——身份切换增设次数限制了!赶紧跟着头条君一起来看看吧!
01

增值税纳税申报变了!
2026年2月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三、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简称增值税新政),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调整的原则:一是维持现行申报表表样不变,尽量避免社会各界对财税软件的改造;二是针对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政策实施后,未发生变化的增值税政策,保持申报表的填报口径不变;三是针对调整的增值税政策,通过调整或扩充现有申报表栏次填报口径,明确增值税新政对应的填报栏次。
按照此思路,我们制发《公告》,在维持表样不变的情况下,仅调整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使申报表适用自2026年1月起施行的增值税新政。
二、“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
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
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举例说明1:某大型农业技术企业A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因提供农机维修服务取得销售额10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取得销售额20万元,提供农业机耕服务取得免税销售额3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当月A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A在办理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就前述3项销售额、销项税额,分别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列、第4列填写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100000元、13000元,第5行“6%税率”第3列、第4列填写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200000元、12000元,第19行第3列填写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300000元。并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填写300000元,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填写300000元。
三、有扣除相关价款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填写要点?
按照增值税新政,填写要点包括:
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仅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
二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均应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
举例说明2:B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卖出价为840万元,买入价为700万元,本期“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10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B公司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B公司办理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在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8400000元,在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100000元,在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7000000元,第4列至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期末余额”按表内公式计算填写。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的销售额,对应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不填写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四、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明确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填写口径。
一是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填写说明,由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外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二是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填写说明,由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举例说明3:某纺纱厂C,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一季度,C销售纱线实现销售额29万元。假设C在一季度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C办理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的“本期数”“货物和劳务”列分别填写290000元、8700元。
举例说明4:从事小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D,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一季度实现销售额16万元。假设D在一季度未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D办理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本期数”“货物和劳务”列分别填写160000元、4800元。
五、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对应填写口径有哪些调整?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拓展进项税额明细表两个“其他”栏次填写内容。
一是补充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该栏次填写。
二是补充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填写口径,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新政有关规定应在本期转出时在该栏次填写。
举例说明5:某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E,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1份,金额10万元。同时本期存在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购进金额8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04万元。
E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填写份数1份,金额100000元、税额6000元,并在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税额10400元。
六、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新增哪些申报内容?
《公告》明确:
一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预征项目和栏次”第4栏,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供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填写。二是补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对应增加“销售额”“扣除金额”“预征率”“预征税额”的填写说明。
三是补充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口径,油气田企业按该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并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第28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举例说明6:北京市某油气田企业F为一般纳税人,2026年4月中旬在四川某地提供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全部含税价款1060万元,纳税人在5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F在预缴税款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第4栏“生产生活服务”第1列“销售额”填写10600000元、第3列“预征率”填写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300000元。纳税人在办理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300000元用于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02
增值税申报调整《新旧对比分析》
附件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做出调整。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二)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三)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新旧对比分析表》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9a行“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6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二)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7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行次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直接将计算后的销售额及税额填写在第1列至第1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合计”相关行次,不填写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新旧对比分析表》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一)第8b栏“其他”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本栏填写。
(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转出的在本栏填写。
《新旧对比分析表》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填写说明第一项调整为:本表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二)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交易价税合计额;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免税销售额。
除本列第4栏“6%税额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6栏“3%征收率的项目”外,本列各栏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各栏次。
(三)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转让金融商品和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应税交易,填写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栏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栏次。
发生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期初余额”列次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新旧对比分析表》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填写说明第一款调整为: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和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但未达起征点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附件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做出调整。
一、“预征项目和栏次”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4栏“生产生活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当期取得的预收款(含税)。
三、第三条中的“(四)附加税费”调整为“(五)附加税费”。
《新旧对比分析表》

03
增值税进项抵扣新政来了
电子税局填报明细有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由此可见,2026年13号公告中可以抵扣的交通费发票及可抵进项如下:

而且电子税局系统已升级调整,进项税额附表二填报实操更细了!



这次电子税局系统调整的不止这些,还有登录电子税务局切换次数也有限制了!跟着头条君一起往下看!
04
电子税务局升级调整
身份切换次数有限制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安排,本次升级的核心内容是上线身份切换次数限制。具体规则如下:
(1)个人用户:1小时内切换次数最多5次,一天最多50次
(2)涉税代理机构:1小时最多20次,当天总切换次数最多200次
限制范围:企业内角色切换(办税员/开票员互切换等)、账户中心的企业切换、身份切换、自然人切换。
限制后果:上述切换动作均会被记录次数,当次数达上限后,将无法再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也就是说,在 1 小时的时间范围内,你进行上述切换操作的次数不能超过规定上限;
特别注意:A→B→A 直接扣 2 次,超限锁 1 小时!
本次升级主要针对的是高频切换身份的用户群体,以下两类人群需特别警惕:
一人多企的办税人员:部分财务人员同时兼任多家企业的办税员或开票员,以往通过“账户中心”的切换功能可以快速在不同企业间跳转。新规实施后,如果切换次数达到上限,将无法继续为其他企业办理业务。

涉税代理机构:对于涉税代理机构而言,日常工作中需要频繁为不同企业办理税费申报、数电发票开具交付等业务,这就意味着要不断在不同企业账户、不同办税角色之间进行切换。以前没有次数限制时,大家可以根据业务需求灵活操作,但升级后,一旦切换次数达到上限,后续的代理业务就会陷入停滞,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还可能耽误客户业务进度,给客户造成不便。

🔥四大省次数小妙招,新手也能秒会!
1️⃣ 办税前先列清单📝
按紧急度排好:开票→申报→勾选
不绕路不返工,一次规划省 N 次切换
2️⃣ 单户一站式清空
进一家企业,把开票、勾选、申报、打印全办完
拒绝业务碎着办,切换一次搞定一整家
3️⃣ 代理模式直接开挂
托管企业全走代理登录,20 次额度超够用
简单查询先处理,留额度给复杂核心业务
4️⃣ 单程线切换不折返
别做 A→B→A 的无效操作,按 A→B→C→D 顺序来
同企业尽量一个身份办到底,身份互换也占次数!